谭佐财
伟德国际1946亚洲版讲师
【刊发】《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第153-167页)
【摘要】将实物遗产继承规则直接适用于数字遗产面临理论障碍,有必要系统反思并构建相应的继承规则。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是首要问题,关于侵犯死者或通信对象的隐私、破坏社会信任基础等担忧均可通过学理阐释或技术方式予以化解。若将继承法上的遗产性质界定为一项法律地位,即可将数字遗产纳入实证法调整范围。简单地以用户协议中的数字遗产条款来安排权利结构可能有悖于继承法原则,具体规则构建应当以尊重死者意愿为核心原则,依序通过遗嘱等书面指示、平台在线工具、平台规则等方式认定死者意愿。若前述方式缺位,则根据数字遗产的商业性程度和人格属性嵌入程度,设计类型化的死者意愿默示规则。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死者、近亲属、通信对象及公共利益,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合理限制数字遗产继承,包括以正当理由为继承条件,排除其他用户的数字资产,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确定继承方式等。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死者人格利益;遗嘱;可继承性














